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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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一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