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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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