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因違反搶奪、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搶奪│徒刑│九十一年│基隆地││91年度訴字│91.12.27││││七月二十│檢署91│基隆地院│第272號││││一年│六日│偵1141││91.11.11││││││號││││├────┼───┼────┼───┼────┼─────┼────┤│竊盜│徒刑│九十年十│基隆地││91年度訴字│91.12.27││││一月十九│檢署91│基隆地院│第272號││││十月│日│偵1141││91.11.11││││││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