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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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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