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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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菸酒管理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709│徒刑│九十一年│基隆地││年度基簡│⒊⒔││號││十二月六│檢署│基隆地院│字第92號│││││日│偵4617││⒈│││兩岸條例│六月││號│││││(已執畢)│││││││└────┴───┴────┴───┴────┴─────┴────┘(續上頁)┌────┬───┬────┬───┬────┬─────┬────┐│執919│徒刑│九十一年│基隆地││年度易字│⒊⒊││號││三月八日│檢署│基隆地院│第19號││││││偵1034││⒈│││菸酒│二月││、1915│││││管理法│││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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