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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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秩字第五八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被移一秩字第0九二000五一二八號移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違法之事實如左︰
(一)時間︰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十五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基隆市○○○路○○○巷○○號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以新臺幣(下同)八百元之代價,意圖賣淫而拉客,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證據足以證實︰
(一)被移送人之自白。
(二)卷附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臨檢紀錄表一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抗告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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