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77號原告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大猷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被告臺中市梧棲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廷秀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叁、四第四行關於「進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更正為「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