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67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子 楊淵 被告 楊平福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454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淵為被告楊平福(下簡稱被告)之子,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起訴在案,相關證人之訊問及陳述均已完畢,被告並無串證之虞,請求解除禁見等語。
二、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54號),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有本件被告之部分自白、證人證述,及扣案證物可佐,犯嫌重大,且所犯次數非少,尚有共犯「 阿山 」等人在逃,具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裁定自民國(下同)102年7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被告對於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六之部分,雖然坦承不諱,然參與犯罪事實六之共犯「阿山」迄今尚未到案,且「阿山」係介紹同案被告 王文傑陳俊德 與被告認識之人,同案被告王文傑與被告所共同參與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五犯行,又經被告否認在卷,是衡有調查訊問「阿山」,避免被告與「阿山」串供之必要。次查,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對於分別單獨、或與同案被告 羅進遠陳丹妤彭美智劉明哲 、王文傑共同參與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五犯行,所為之陳述,互核與其他同案被告間所述之犯罪情節多所出入,亦與相關證人 林隆亮劉月紅郭清國 等所為證言,及卷附之相關書證資料相互歧異,顯有事實足認被告與共犯間有串供滅證之虞,有待檢辯雙方交互詰問以釐清案情。是上開本院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性,目前仍然存在,本院認非以對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方式,不能達其目的,自有繼續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之前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蔡嘉裕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