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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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66號聲請人 賴藝雲 相對人 黃宏淵 法定代理人賴藝雲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改定 黃宏維 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
指定 黃宏凱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㈠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㈡次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人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又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四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相對人前因已達心神喪失狀態,經鈞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五日,以不十五年度禁字第五五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確定。茲因聲請人即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年歲已大(000年0月0日生)。茲為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計,爰聲請改定由相對人最近親屬多數推舉之關係人黃宏維(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由相對人最近親屬多數推舉之關係人黃宏凱(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為證,並有本院八十五年度禁字第五五號、九十六年度家聲字第二六五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父 黃清溪 經本院函請限期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渠並未遵期向本院具狀作何表示,有通知(稿)、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準此,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即監護宣告之人)改定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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