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28號原告 施谷樺 法定代理人 施坤松 被告 劉朝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140號,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00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