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丑○○
p○○天○○辛○○申○○a○○午○○宇○○e○○W○b○○B○○P○○己○○壬○○亥○○f○○辰○○玄○○A○X○○Y○○g○○Z○○未○○o○○宙○○S○○丁○○庚○F○○T○○Q○○丙○○子○○戊○○G○○d○○乙○○n○○卯○○寅○○地○黃○○甲○○c○○癸○巳○○q○○戌○○V○○上訴人即E○○承受訴訟
D○○C○○酉○○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上訴人即U○承受訴訟人
l○○h○○i○○j○○k○○m○○上訴人即O○○承受訴訟
N○○K○○M○○L○○J○○H○○I○○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R○○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