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更(二)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三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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