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四五號
抗告人即原告丁○○
己○○戊○○丙○○被告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院長
庚○○乙○○右列抗告人等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廿三日裁定(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丁○○四人自訴被告庚○○等三人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原審以刑事裁定駁回自訴,有原審九十年度自字第六○○號刑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九十年度抗字第八八一號),原審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經核尚無不合,是原告之抗告,為無理由,本院應將其抗告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判決有上訴時,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九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