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三)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盧江陽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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