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家庭暴力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乙○○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九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原審未審酌被告乙○○僅因居家小細節與告訴人甲○○發生口角,竟對告訴人施加暴行,犯後又無悔意,而僅判處被告拘役三十日,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然本院審酌告訴人所受傷勢尚非嚴重,且被告亦非全然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判處被告拘役三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尚稱允當妥適,是本案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