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
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
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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