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東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五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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