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八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乙○○之夫,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許,在臺北縣○○鄉○○路○段○○○巷○弄○號住處,二人因故起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之故意,毆打乙○○臉及背頸等部分,致乙○○受有右臉頰多處擦傷、上下唇瘀傷多處及額背瘀傷等傷害,因認甲○○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畢乃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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