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793號被告甲○○男23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4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94年1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周紹武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