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八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F0~T40┌─────────────────────────────────────────────────────┐│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揚紙器企業股份│中華商業銀行永康分│九十三年六月二十│肆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AY一七三五0二││││有限公司 林秋菊 │行│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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