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314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1歲被告壬○○被告丙○○男26歲
四號被告庚○○男30歲被告辛○○男26歲
三弄一號被告丁○○被告戊○○
八弄五號被告乙○○被告己○○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