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連帶保證債務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81號原告楊芳上原告與被告 林文俊 等二人間確認連帶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