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佳旻
林芳妤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王捷歆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康佩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