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9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忠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忠鴻因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數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附表:受刑人林忠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玖佰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3年9月13日│93年6月間│├──────┼──────────┼──────────┤│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94年度偵│桃園地檢署94年度偵││案號│字第5537、5539號│字第5537、5539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1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780││實│││號││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3日│101年7月18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1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780││決│││號││├────┼──────────┼──────────┤││確定日期│100年6月5日│10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