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原告 尤陳玉菊
尤志強 尤志正 尤志宏 尤淑英 以上上訴人與 蔡秀霞尤進聰尤進福尤秀梅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83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61,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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