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0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榮發具保人蘇家興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家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蘇家興因被告曾榮發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