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65號原告 鄭晴嚅
吳美娟 楊婷雅 楊易姍 詹美君 呂品樺 蔡昀蓁 邱于銓
一、原告鄭晴嚅、吳美娟、楊婷雅、 鄭易姍 、詹美君、呂品樺、蔡昀蓁、邱于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靖騰曹晏甄林致宇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曹慶鈴紀凱洛林沛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靖騰、曹晏甄、林致宇、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曹慶鈴、紀凱洛、林沛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7,180元,應
繳裁判費47,7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43,22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9份,或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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