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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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60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告 謝宗憲
謝宗良 謝宗興 王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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