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 畢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頑美原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9,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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