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告 吳玉潔 代理人 吳一清
黃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詡茜 、 方芊懿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00元(即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價金225萬元、修繕費用5萬元,及聲明第二項請求賠償之50萬元之合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之2,100元後,尚應補繳26,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