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財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台中市立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洪鴻裕 代理人 王淑真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蔡信三 住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民國五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中市○○區○○路二段四九○號,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死亡)係聲請人之院民,因「急性心肺衰竭」及「心律不整」病故,遺留新台幣五萬九千零二十六元,以其個人專戶存於合作金庫銀行,及兩只黃金戒指,因查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聲請人自得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三件、死亡証明書一件及院民申請入院調查表影本一件為證,經核屬實,且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區台灣中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末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是本件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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