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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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詳實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或為不實之說明,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是否為30,000元?該筆車貸是否已清償完畢?若已清償完畢,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尚未清償完畢,則聲請更生前,是否曾與該銀行協商債務?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狀所載,依協議書還款至96年4月,因遭公司減薪而毀諾,請詳細說明減薪之具體原因。
三、請詳細說明97年10月失業之具體原因。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