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訴人松戶企業台南縣新營市○○路○段○○○號1樓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就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7號請求減少賣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丁○○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於甲○○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4,440元、乙○○部分核定為224,86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