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6月、5月,經減刑及定刑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86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4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
0年12月9日,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