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何萬珍 間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調字第九六七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訴請離婚等事件,雖以無資力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清寒證明書為證,然聲請人所提出之離婚等訴訟業已撤回,自屬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