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72號聲請人德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瑞芬 代理人 黃素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9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99年10月15日│244,938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經天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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