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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