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90號原告丙○○特別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沈之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玖萬伍仟叁佰捌拾叁元(4,643,075.5x4/6=3,095,3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