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其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世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仁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拾伍日。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
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