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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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於民國105年7月19日確定,於104年8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0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00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