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628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日內補正:「一、依聲請狀所附借據所載,本件借款貸與人為「 陳慶雄 」,請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權利依據?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並於民國99年9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件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