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如玲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11.24│98.01.09│98.01.08│├────────┼─────────┼─────────┼─────────┤│偵查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4號│字第123號│字第123號│├───┬────┼─────────┼─────────┼─────────┤││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63號│98年度訴字第696號│98年度訴字第6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3.23│98.05.14│98.05.14│├───┼────┼─────────┼─────────┼─────────┤││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63號│98年度訴字第696號│98年度訴字第696號││├────┼─────────┼─────────┼─────────┤││確定日期│98.03.23│98.06.01│98.06.01│├───┴────┼─────────┼─────────┼─────────┤│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29號│第3484號│第34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