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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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6年3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一紙存卷可稽。乃遲至96年4月1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