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11號原告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可喜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 律師
苗繼業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