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現已無資力,並提出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申請書及里長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證明書,基於舉重明輕,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抗告裁判費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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