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國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抗字第9號抗告人 夏興國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1年9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抗告人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