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佩錡
王宏聖 王亮云 王煒程 王柔穎 被告 郭清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8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近新台幣六百萬元,且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均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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