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61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暨追加原告 羅梅蘭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上六人複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追加被告 黃梅英
彭馥鞠 彭詩婷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賢彥 上列當事人與追加被告黃梅英等三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