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106號
原 告 蔡旭觀
一、上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南國際室內裝修設
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