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錫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錫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錫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亦即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則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喪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陳錫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簡字第375號、104年度易字第12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0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93號、104年度簡字第849、893、92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27號、104年度簡字第136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以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2份在卷足參。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36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5年1月12日聲請狀1份(見執聲卷第8頁)附卷可參,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6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併合處罰,先予敘明。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各刑期相加之有期徒刑14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6曾定之執行刑(2年)、編號7至11曾定之執行刑(1年)、編號15至17曾定之執行刑(11月)、編號18至29曾定之執行刑(2年2月)、編號31至33曾定之執行刑(10月)、編號34至35曾定之執行刑(7月),加計附表編號12至14、30、36宣告刑之刑期總和(即總和有期徒刑9年10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嘉賢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8日晚上9時50│103年12月16日下午2、3│103年12月16日晚上8時30│││分│時許│分│├───────┼───────────┼───────────┼───────────┤│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362、672│104年度偵字第3362、672│104年度偵字第3362、672│││7、6728號、103年度偵字│7、6728號、103年度偵字│7、6728號、103年度偵字│││第31359號│第31359號│第3135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事實審││││││├───┼───────────┼───────────┼───────────┤││判決│104年5月8日│104年5月8日│104年5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判決確│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3日晚上9時許│103年12月9日晚上11時許│103年12月16日凌晨2時許│││││││││││├───────┼───────────┼───────────┼───────────┤│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362、672│104年度偵字第3362、672│104年度偵字第3362、672│││7、6728號、103年度偵字│7、6728號、103年度偵字│7、6728號、103年度偵字│││第31359號│第31359號│第3135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事實審││││││├───┼───────────┼───────────┼───────────┤││判決│104年5月8日│104年5月8日│104年5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判決確│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定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6日凌晨0時許│103年12月8日晚上9時40│103年12月8日晚上11時35││││分許│分││││││├───────┼───────────┼───────────┼───────────┤│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362、672│104年度偵字第3362、672│104年度偵字第3362、672│││7、6728號、103年度偵字│7、6728號、103年度偵字│7、6728號、103年度偵字│││第31359號│第31359號│第3135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事實審││││││├───┼───────────┼───────────┼───────────┤││判決│104年5月8日│104年5月8日│104年5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判決確│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定日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8日晚上10時40│104年1月7日上午10時許│104年2月6日上午7、8時│││分││許│├───────┼───────────┼───────────┼───────────┤│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362、672│104年度偵字第3362、672│104年度毒偵字第186號│││7、6728號、103年度偵字│7、6728號、103年度偵字││││第31359號│第3135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簡字第357號││事實審││││││├───┼───────────┼───────────┼───────────┤││判決│104年5月8日│104年5月8日│104年4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簡字第357號││判決││││││├───┼───────────┼───────────┼───────────┤││判決確│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104年5月26日│││定日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2日回溯96小時│103年4月14日下午1時43│103年4月14日上午9時許│││內某日上午某時│分許││├───────┼───────────┼───────────┼───────────┤│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0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0號、││││104年度偵字第1459、260│104年度偵字第1459、260││││2、2603號│2、260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0號││事實審││││││├───┼───────────┼───────────┼───────────┤││判決│104年4月29日│104年5月13日│104年5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0號││判決││││││├───┼───────────┼───────────┼───────────┤││判決確│104年5月22日│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定日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日中午12時許│104年2月6日下午3時30分│104年1月11日上午9時40││││許│分許│├───────┼───────────┼───────────┼───────────┤│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0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0號、│104年度偵字第3767、401│││104年度偵字第1459、260│104年度偵字第1459、260│6號│││2、2603號│2、260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0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事實審││││││├───┼───────────┼───────────┼───────────┤││判決│104年5月13日│104年5月13日│104年7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0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判決││││││├───┼───────────┼───────────┼───────────┤││判決確│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104年8月25日│││定日期││││└───┴───┴───────────┴───────────┴───────────┘┌───────┬───────────┬───────────┬───────────┐│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3日下午3時30│104年1月20日上午7時5分│104年1月26日某時許│││分許│許││├───────┼───────────┼───────────┼───────────┤│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767、401│104年度偵字第3767、401│104年度偵字第3767、401│││6號│6號│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判決││││││├───┼───────────┼───────────┼───────────┤││判決確│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定日期││││└───┴───┴───────────┴───────────┴───────────┘┌───────┬───────────┬───────────┬───────────┐│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28日某時許│104年2月2日上午7時許│104年1月8日下午6時許││││││├───────┼───────────┼───────────┼───────────┤│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767、401│104年度偵字第3767、401│104年度偵字第3767、401│││6號│6號│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判決││││││├───┼───────────┼───────────┼───────────┤││判決確│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定日期││││└───┴───┴───────────┴───────────┴───────────┘┌───────┬───────────┬───────────┬───────────┐│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9日下午2時許│104年1月15日上午9時許│104年1月20日上午7時30│││││分許│├───────┼───────────┼───────────┼───────────┤│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767、401│104年度偵字第3767、401│104年度偵字第3767、401│││6號│6號│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判決││││││├───┼───────────┼───────────┼───────────┤││判決確│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定日期││││└───┴───┴───────────┴───────────┴───────────┘┌───────┬───────────┬───────────┬───────────┐│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上旬某日│103年12月下旬某日│104年1月22日中午12時許││││││├───────┼───────────┼───────────┼───────────┤│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767、401│104年度偵字第3767、401│104年度偵字第4590號│││6號│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93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104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93號││判決││││││├───┼───────────┼───────────┼───────────┤││判決確│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104年9月25日│││定日期││││└───┴───┴───────────┴───────────┴───────────┘┌───────┬───────────┬───────────┬───────────┐│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04年1月19日上午8時30│104年1月22日上午11時許│││22分許│分許││├───────┼───────────┼───────────┼───────────┤│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723、394│104年度偵字第3723、394│104年度偵字第3723、394│││3、3408號│3、3408號│3、340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849、893│104年度簡字第849、893│104年度簡字第849、893││事實審││、929號│、929號│、929號││├───┼───────────┼───────────┼───────────┤││判決│104年7月30日│104年7月30日│104年7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849、893│104年度簡字第849、893│104年度簡字第849、893││判決││、929號│、929號│、929號││├───┼───────────┼───────────┼───────────┤││判決確│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定日期││││└───┴───┴───────────┴───────────┴───────────┘┌───────┬───────────┬───────────┬───────────┐│編號│34│35│36│├───────┼───────────┼───────────┼───────────┤│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初某日│104年1月18日下午5時8分│103年11月中下旬││││許│至103年11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542號│104年度偵字第5542號│104年度偵字第7322、882│││││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2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27號│104年度簡字第1362號││事實審││││││├───┼───────────┼───────────┼───────────┤││判決│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104年11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2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27號│104年度簡字第1362號││判決││││││├───┼───────────┼───────────┼───────────┤││判決確│104年10月24日│104年10月24日│104年12月8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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